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袁隆平農業(y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本次付息的債權登記日為2016年3月11日,凡在2016年3月11日(含)前買入并持有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享有本次派發(fā)的利息;2016年3月11日賣出本期債券的投資者不享有本次派發(fā)的利息。
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發(fā)行的袁隆平農業(y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簡稱“12隆平債”、“本期債券”)至2016年3月13日已期滿4年。根據(jù)公司“12隆平債”《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在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內,每年付息一次,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袁隆平農業(y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12隆平債
3、債券代碼:112064
4、發(fā)行總額:人民幣4.50億元
5、債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發(fā)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利息:票面利率為7.18%,在債券存續(xù)期限前3年固定不變。
7、起息日:2012年3月14日。
8、付息日:2013至2017年每年的3月1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如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1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
9、上市時間和地點:2012年6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債券付息方案
根據(jù)《袁隆平農業(y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司有權在本次公司債券存續(xù)期間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上調本次公司債券后續(xù)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債券在存續(xù)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為7.18%,在債券存續(xù)期前3年固定不變;在本次公司債券存續(xù)期的第3年末,公司選擇不上調票面利率,即本期債券存續(xù)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為7.18%,并在債券存續(xù)期內后2年固定不變,詳細情況見公司于2015年2月9日至2月11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上的《袁隆平農業(y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12隆平債”票面利率調整和投資者回售實施辦法的提示性公告》。
按照《袁隆平農業(yè)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7.18%。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債券派發(fā)利息為71.80元(含稅)??鄱惡髠€人、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取得的實際每手派發(fā)利息為57.44元;扣稅后非居民企業(yè)(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實際每手派發(fā)利息為64.62元。
三、債券付息權益登記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債權登記日為2016年3月11日。
2、除息日為2016年3月14日。
3、付息日為2016年3月14日。
四、債券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至2016年3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本期債券持有人。
五、債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將委托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
2、在本次付息日2個交易日前,公司會將本期債券本次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tǒng)將本期債券本次利息劃付給相應的付息網點(由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證券公司營業(yè)部或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
3、公司與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相關協(xié)議規(guī)定,如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付息資金劃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后續(xù)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公司的相關公告為準。
六、關于本期債券利息所得稅征收的說明
1、個人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本期債券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征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yè)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guī)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統(tǒng)一由各付息網點在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就地入庫。
2、非居民企業(yè)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9】3號)以及《關于中國居民企業(yè)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guī)定,本期債券非居民企業(yè)(包括QFII、RQFII)債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繳納10%企業(yè)所得稅,由公司負責代扣代繳。
3、其他債券持有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其他債券持有者,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